摘要

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负面行为清单制度是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延伸至政府采购领域,具体表现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即"黑名单"制度。但在实践中,各方对该制度的实施主体存在争议,这是由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和"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为厘清"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主体,明确采购人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从理论和立法两方面对其予以阐明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