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J482"公文"木牍中有"嫁为人妻减死罪一等完城旦"一语,通过比对相关史料,发现两汉在死刑减免以后的处理上有明显的差异,即由以劳役刑(徒刑)为主演变成以迁徙刑为主。此后,次于死刑的刑罚渐由劳役刑演变成流刑,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传统刑罚制度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同时,此语也体现了在女性从坐方面,已婚妇女不再以一人之身兼受生父母与夫家两方的株连,而是开始向未婚女子随生父母坐罪、出嫁妇女从夫家连坐的方向发展。当然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也在法律上固化了女性对丈夫和夫家依附这一观念,标志着女性的权利不再是女性个人独立的权利,而是丈夫和夫家权利的一部分,而对女性个人权利的侵害,往往被认作是对丈夫和夫家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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