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应当着眼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的实践问题。我国值班律师面临着履职规定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和程序参与形式化三大问题。如果值班律师像辩护人一样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为唯一履职目标,则更有助于解决这些实践问题;同时,值班律师的定位中也应具有法律帮助者的应急保障色彩。因此,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是“准辩护人”,即在保留“法律帮助者”应急性的基础上,赋予其辩护人的权利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