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史上存在着两种学派——古典形式主义学派和现实主义学派。其中法学古典形式主义学派始终秉承着法律至上的原则,该学派认为,任何机构与个人都要遵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他们对于现实主义学派在某些层面较为认同,但是从整体来看他们认为现实主义学派在一些观点上缺少前瞻性。法学古典形式主义学派对基本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很感兴趣,把“确定性”“稳定性”“效率性”这些重要的实际价值作为发展的目标。而现实主义学派却认为法学理论并非一成不变,法律只是一种调节社会稳定的工具,作为学者应该做好法律随时调整的思想准备,一旦法学理论出现变化,那么就需要对规则订立的目的和效能进行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