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被定位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其运行中却存在对诉前程序的性质认识不清,定位错误,检察建议质量不高,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诉前程序刚性不足等问题,对此需要通过确立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构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规则等途径加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监督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