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的刑法立法观之争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积极刑法立法观、消极刑法立法观与折衷刑法立法观之间所形成的理论争议;二是风险/安全/预防刑法立法观与自由刑法立法观之间所形成的理论争议。上述理论争议源于刑法学者遵循“人类中心主义”思维范式考察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以致形成了“秩序”与“自由”这两种价值立场的分歧。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与“去中心化”,摆脱“人类中心主义”思维范式的不当束缚,必须基于功能主义的考察进路,从刑法属于现代社会的一个功能子系统这一现实出发,根据刑法的规范确证功能与运作逻辑考察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情况。这可谓功能主义刑法立法观形成的时代背景与正当性根据。根据功能主义刑法立法观,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应当以宪法作为刑法子系统与其他社会功能子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以现有刑法规范体系作为刑法子系统自我指涉的参照,从而实现刑事立法的科学化与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