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遍应用,政府数据治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作为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数据治理虽然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却缺少理论层面上的价值问询和制度层面上的法律保障,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政府数据治理中数据资源难以清晰辨别、数据价值难以有效发挥、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乏力乃至缺位。为此,在政府数据治理中,需要在搞清楚数据资源的多元类型、流动属性以及数据给政府带来的治理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同数据权利结构制定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并提倡实施"数据新政",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的数据治理行为。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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