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有型犯罪作为英美刑法上备受重视的犯罪行为方式,有其存在的内在的理论根基和特定的犯罪成立。以英美法上的持有型犯罪为借鉴,论述我国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和成立要件,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基于英美法系双层犯罪成立标准和我国犯罪成立四个方面要件的不同,应当认为持有犯罪并不属严格责任的范畴,对持有犯主观方面的认定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应使我国持有犯的罪名表述更加科学化,在刑事诉讼中,可引入英美刑法中的"推定持有"并在此基础上设立持有人特别辩护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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