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宪法秩序和公民权利产生深远影响,构成了公法研究的前沿。从制度背景、关键概念、制度设定与实施的梳理可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存在法律概念模糊、法律依据缺失和设定权、实施权的不规范。通过阶段性和类型化分析,失信联合惩戒位于信用治理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尾声;具备性质不同的类型,不能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为类型涵盖,而应充分考虑期间限(失)权、"行为人行政法"等新问题。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维护宪法权威和法秩序价值,应从形式合宪性、实质合宪性及功能最适性三个维度对现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行合宪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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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