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使得行政行为在救济期限经过之后不能通过常规救济途径进行撤销、变更、废止。但存续力不是绝对的,其界限是行政程序重开。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程序重开的申请作出拒绝重开答复,相对人对此种答复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对人提起的行政程序重开申请,法院大多数认为其存在规避起诉期限可能,从而以"具有规避起诉期限可能"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此时,相对人救济无门,行政程序重开的申请落空。基于行政程序重开视角,对司法实践中现有的案例中认定"规避起诉期限可能"的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得出"具有规避起诉期限可能"的行为逻辑和裁判逻辑,从而促进行政程序重启条件的明确,对于相对人和法院对于何种行为属于规避起诉期限的精准判断,使得已过起诉期限的争议得以平息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