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2019年4月,蒋某到江苏连云港某外卖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9月,某餐饮公司接手该站点。11月,蒋某注册个人工作室,并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协议约定蒋某的个人工作室作为接活方,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承接餐饮公司发布的送餐业务,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为独立民事主体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餐饮公司也与该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提供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