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执法和解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我国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学界都呼吁尽快建立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但制度构建者与部分学者的理由在逻辑上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证券执法和解并非是对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处分行为,而是不同行政权力行使之间的转换;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取证难、违法认定难以及执法成本高等问题,而是为了减少诉讼风险、维护执法声誉以及解决执法人力与资金紧张的情况;其在我国并非能够起到息诉的作用,相反我国应积极构建证券诉讼渠道;证券执法和解的构建未来应在执法与和解的适当分离、和解金的补偿机制以及和解的司法审查方面进行可能探索。

  • 单位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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