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陈女士于2010年8月25日入职安徽某制衣公司,任质量检验员。工作4年后,升任检验科主管。陈女士升职后,每月的工资除基础工资等单元外,还增加了一项技能工资,每月1 800元。2018年3月7日,陈女士因生育开始休法定产假和安徽地方奖励产假,至8月11日结束,于8月12日到岗上班。陈女士生孩子时才发现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12 210元。陈女士休产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