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导致大量的行政不法行为被犯罪化,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被严重弱化。非罪化理论承袭自由主义思想,是对刑法犯罪化的重要调适。一般而言,非罪化包括立法机关非罪化、司法机关非罪化和监察机关非罪化三种实践形态。基于行政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构造,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亦享有非罪化的权能。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依据的隐晦性、对象的特殊性、替代处罚措施的完备性以及过程的封闭性等特征,其本质仍属于行政权范畴,是非罪化理论的重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