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生成设备的持有者往往对该电子数据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形成电子数据仅存于持有者一方当事人的结构性偏在现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这些电子数据,导致举证困难。传统的提出义务规则为解决证据偏在问题提供了"平等防御"的制度性保障,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要克服电子数据适用传统提出义务规则的制度性障碍。运用理论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兼顾双方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完善电子数据提出义务的审查制度和违背提出义务的制裁制度,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数据提出义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