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显著性之于商标权,正如独创性之于著作权,又如新颖性之于专利权"是知识产权圈里一句流行的话,足见显著性问题在商标法领域地位非凡,对其实质和审查标准的探讨可以说从未停止,属于常谈常新的重要问题。尤其是面对新类型的案件,比如首例声音商标案[1]等,对相关概念和制度的本质进行体系化总结、思考的必要性就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