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对标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为此,相关规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贸易提供了多种税收优惠,但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将政府放弃应征收的收入纳入补贴,从而为此类税收优惠埋下了WTO合规隐患。在自贸港间接税优惠中,自贸港企业"两头在外"生产加工所用原辅料免税,貌似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禁止的出口补贴相契合,但因符合该协定第1项注释规定的补贴例外,并不构成补贴。然而,由于生产设备作为资本货物不符合该项补贴例外,故自贸港企业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免税易被认定为补贴。对此,海南应行使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建立适用于自贸港的税制和税率,以避免专向性补贴。此外,进口料件加工增值内销免征关税,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内容相悖,亦易被认定为进口替代补贴。欲避免之,需要变自贸港增值比例要求为自贸港原产地要求,并进行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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