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损害过错推定规制兼具救济患者与规范医疗行为的双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属于医疗过错对应的主要事实,并非法律推定;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三项作为法律推定,在患者依据基础事实主张医方过错时,明确医方提出相反证据以动摇法官心证的正当性。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对第一项予以限缩解释以防止“过度医疗”现象的滋生;其次在肯定第二、三项是对证明妨碍规则突破的同时,需将审查医方恶意作为适用证明妨碍规则的前提。随着对域外法“表见证明”和“大致推定”认识的逐渐深入,建议在个案中增加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尽可能弥合患者与医方间举证能力的客观差距,增加司法适用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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