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比于ISDS和ADR,争端预防具有事前防御优势,更利于维护投资者与国家的长久关系。巴西通过签订《合作与便利化投资协定》为投资争端预防提供了双边层面的独特方案——围绕监察员和联合委员会对争端进行二级预防,同时不再规定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只设置国家间仲裁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该范式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维护国家规制权,但存在弱化私人投资者的独立地位、争端应对模式单一且实际效果未知等局限。我国与巴西在争端预防上存在需求共性,可借鉴巴西争端预防范式,在明确保留ISDS的基础上将争端预防作为前置程序,参考监察员设计完善国内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尝试在双边或多边层面纳入联合委员会的争端预防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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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