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一种好的国家治理的生成进行伦理基础的奠基,乃基于两种前提的确定与确证,这就是"能够"与"应当"。一种好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生成必须建立在人们的可行能力之上,更要建立在人们的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之上。可行能力所描述的只是我们具备了建构一个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能力体系,但不意味着必然如此,"能治"所表明的只是在自然限制和人性限度内的可能性;"善治"所指称的是人们基于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建构好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意向和意愿。如果说能治与善治属于主体性的条件,那么当代社会结构及其运行逻辑则属于客体性根据。只有实现主观性(主体性)和客观性(客体性)的有机结合,才能将好的国家治理从可能性变成现实性。构建能治与善治的政治伦理基础正是实现这种现实性的根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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