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初的法政变革中,由清末修律至预备立宪再至辛亥起事,传统中国法制以加速度的方式迅速被现代法政体制整体性的取代。作为最后一部中国传统法典的《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在清末虽未能实现"过渡之用",却在北洋时期开出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果。其间虽有北洋时期政权动荡的因素,更是临时参议员与民初大理院的推事们主动选择的结果。这一看似保守的选择,有效地避免了因民事法律的全盘继受可能带来的社会生活自身的动荡,使得传统中国社会的人伦底蕴得以部分留存,也使得新式司法体制本身更易为尚未完成转型的传统社会所接纳。待得社会本身日益演化,新法的实施也就水到渠成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实为近代法律史上于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法制最重要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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