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对比“公安主体说”和“法院主体说”两种理论争议,并阐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有其优越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其他社会组织发挥协助作用共同保障该制度的施行。在实践中,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协助执行主体应从各自的特点出发,厘清职责、合法合理作为,共同预防和制止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