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二元双轨立法例下,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自由选择与程序受限两种模式的差异。两种程序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选择受限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的预期立法目的。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判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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