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仅寄希望于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思考,来实现所有案件之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这注定终将会是失败的,裁判者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实质权衡。尽管实质权衡需要裁判者进行主观评价性判断,但这并不否认,实质权衡同样具备刑事司法裁判理性的特征。应当说,积极权衡规范与之相关联的实质性因素,以实现刑法规范本欲达之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是法律实质理性要求之所在。认为实质权衡有损司法裁判的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的误解,实质权衡同样具备司法裁判的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