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新增了两种形态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即超载超速型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型危险驾驶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新增罪名对不同运输车型概念界定不清、旅客运输业务规范的模糊性等问题违背立法司法化目的。因此,新增类型危险驾驶罪需要进一步契合司法适用需求,完善旅客运输业务的规范性标准,把握运输车型入罪与否的界限。在严重超速的判定界限上,罪名界定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防止刑法打击的扩大。为解决对相似运输行为审理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我国不仅应通过典型案例统一判定标准,还应当考虑案发地实际道路与交通运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