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资金与人员频繁流动的时代,个人破产法在债权的海外执行和财产的跨境追索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功能与普通执行程序所无法取代的重要价值。为实现这一功能,各国往往有通过采用宽广的管辖权规则和宣告破产的域外效力两种途径扩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现实需求与自在动力。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管辖权和效力规则时,应兼顾实际需要、国际惯例与破产普及主义的晚近发展,适度扩展个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合理的扩展既不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也不会使司法成本遽增,而是收益远超成本、推动社会福祉整体进步的行为。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