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对于规模相对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案件复杂程度相对较低的中小企业的破产而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普通破产程序不能及时、快速地处理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破产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亟须建立企业破产简易审理程序以应对实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