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变革。《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职能使其实质性地介入刑事诉讼前置程序,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仍须遵循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规律。尽管这两项改革提出的背景、初衷、进路略有不同,但必须坚持二者内在的逻辑自洽统一。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审判中心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二者并驱齐驾。监察体制改革可能对审判中心改革带来一定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改革对国家司法权力配置格局的影响、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影响以及对贯彻"分工负责、配合制约"原则的影响。应积极应对上述变化,方能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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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