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2年3月,某材料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对某材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处以罚款3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