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88条、《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68条以功能主义、消灭隐形担保为指向,使聚讼纷纭的让与担保制度以准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法律规范简略,理论上莫衷一是,司法裁决困惑自是难以避免。《民法典》颁行后,让与担保司法裁判的样本分析呈现出效力大致得到认定、裁决理由不尽相同、规避法律构造、裁判者无所适从、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样态。让与担保规则统一适用的进路宜以让与担保效力为起点,采所有权构造而非担保权构造为理论逻辑,债权人获得完整性的所有权须受当事人担保约定的限制,如此方能不冲突于现行担保体系。让与担保规则的适用,应建立统一的公示制度,以归属清算的变价处分方式、平衡涉第三人利益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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