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罪数形态"相关理论概念存在着误解。在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上,"牵连犯"理论较之"吸收犯"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其能够确立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行为的独立性,能够扩大《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对洗钱罪单独定罪。在处罚原则上用"数罪并罚原则"取代"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满足于中国反洗钱法律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