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40分钟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现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该投标人将密封好后的投标文件再次递交,代理机构接收了其投标文件。现场的其他供应商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代理公司应该拒收其投标文件,直接做无效投标处理。那么,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吗?供应商重新密封投标文件后,可以再次提交吗?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