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方林富炒货店等案件凸显《广告法》关于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认定方式、规制模式和处罚力度等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事物不受时空限制达到某种极限状态的广告语言,对其认定应当注意其对象的相对性、内容的比较性、描述的客观性和词性的形容性。应借鉴域外规制经验,缓和目前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禁止性规制,遵循个案原则,立足消费者立场,建立基于真实性的分类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