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呈现出对行政介入的需求。通过对域外制度观察发现,这种行政介入并非中国的"地方特色"。个人破产中行政介入的原因包括:政府需要提供个人破产管理方面的公共产品;单纯的债权人自治会出现整体非理性;市场化的破产管理在面对个人破产时更易失灵;法院介入破产管理引发的问题亦要求将破产案件中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开。行政介入在方式上可以通过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予以实现,并通过其职责安排与司法程序形成互补与对接。行政介入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市场失灵的补足、破产程序的管理监督以及个人破产制度便利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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