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冤错案件紧密相连,一开始即被赋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错案件的重大历史使命。但刑讯的有效治理无法仅仅通过一项法律制度制定及适用就能得到根本实现。我国的国家治理结构及治理体系,为刑讯治理提供了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制度化刑讯治理的方式,在违法判断与证据排除关系上,不应当照搬以排除为重心的美国模式,而应当以违法性确认为重心,才能与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相适应,克服存在的功能缺陷,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