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它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批判基础上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一般设想,其基本特征是“个人所有”及受其约束和监督的“共同占有”。公有制经济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体”采取不同的历史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共同占有联合体的特殊形式是国家及相关机构,这也是“国有”的本义,即“国家占有”。理论上,它应受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但在国有企业不是“国家占有”,而是“国家所有”的观念和体制下,劳动者无权无力约束和监督国家及相关机构这一“联合体”,这使得政企难分,劳动者权益受损和以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因此,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应始终坚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在明确国有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与“国家共同占有”的前提下,扩大劳动自主权、提高劳动剩余分享、让全体劳动者和企业内职工通过其各自代表机构制约和监督“共同占有”的联合体机构,以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和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