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立法法》收缩了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损益性规范的权限,其只有在行为法的法条授权下方可实现前述的创制,由此导致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陷入循环困境中:一面是行政管理中对创制损益性规范的刚需;一面则是对《立法法》的违背。然而,当行政权力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时,其依法行政的权源依据应当更为严格。对此,尝试放宽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并不可取,而应从授权立法制度及临时性规章制度探析其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