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卫发[2019]164号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为做好我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 39号)、《杭州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杭卫发[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诊所备案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