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经历了从合同履行地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立法转变。然而,这一转变并没有取得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以及权利属性良好的匹配。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案例,改变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重新回归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