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磋商协议确定地被纳入民事证据体系,且已经出现了将其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的案件,但实务界与学界对磋商协议证据属性体系化认识的缺失却与现实需求形成鲜明对比。为解决此矛盾,需在理论、规范与案例的多个层面上,在相近制度比较的视野下分析作为磋商协议证据属性实质来源的性质与特征,以及证据形态、证据能力与排除情形、证明力等,以利于磋商协议在不同程度上被应用于证据衔接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