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创设了监察程序这一制度。由于当前对监察程序的研究缺乏宏观的理论视野,监察程序的实践也有待深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监察程序中初步核实的效力问题、证据能力问题仍未达成共识。初步核实在部分案件立案前具有了准备性意义,但在监察程序中并不是立案的必备程序。初步核实和立案后取得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相同的证据能力,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