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刑法理论的当然要求,更是打击洗钱犯罪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反洗钱工作的发展趋势。自洗钱入罪以后,应以洗钱罪的保护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为指导,对洗钱罪的不法要件与责任要件予以解析。其中不法要件主要在于明确实行行为和行为对象的内涵,责任要件主要在于明确删除“明知”后洗钱罪仍应以“明知”为要件,而“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不是自洗钱的目的要素。自洗钱入罪后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需解决,如自洗钱的罪数关系、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犯罪的关系以及共犯认定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仍应以保护法益为根本依据,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结合传统理论的共性和洗钱罪的特性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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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