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税收管辖区将同一所得识别为股息或利息的冲突源于不同税收管辖区国内法规定的差异和对税收协定的不同解释,混合金融工具的发展使此种问题更加突出。在国内法与税收协定中进一步明确股息和利息的内涵、严格限制税前扣除规定有利于缓解此种冲突,避免双重征税和不征税的风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