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共涉及三类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所规定的本罪的前两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无需具有“乘客”之身份,任何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本罪的第三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需要具有实质的“驾驶人员”身份,即具有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为非身份犯,第2款为纯正身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