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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并透支之行为定性——兼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之分析
作者:郑阁林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2019, (10): 69.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24
信用卡
盗窃
冒用信用卡
摘要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将之激活后透支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盗窃罪。本文对"信用卡"的范畴及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作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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