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挂案”问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都会出现,并呈现“两头多中间少”且侦查阶段多于审判阶段的“V”型不对称分布。缺乏有效诉讼推进是“挂案”问题的本质表现,“挂案”问题的产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且往往共同存在。不少国家刑事诉讼法(典)对侦查期限或证据不足终结侦查作了相关规定,以此实现对侦查阶段“挂案”的预防和控制,可引以为鉴。在解决相关理论争议后,我国应当坚持系统整治理念,以及时有效推进诉讼、强化程序制约为核心构建解决“挂案”问题制度,完善侦查期限、延期审理、诉讼重点环节衔接等规定,明确缺乏有效诉讼推进则终止诉讼的制度设计,健全检察监督、诉讼环节衔接统一、业绩考评、首办负责等配套制度机制。

  • 单位
    北京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