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用工形式发生转变,传统用工遵循工业时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用工协议的形式和规则,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入到信息共享的时代,用工形式出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态。然而针对网络用工新形态现有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是否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用工形态的简要分析,为法律完善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网络平台与用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