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旨在保护交易相对方对登记公示的合理信赖,只有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夫妻一方冒名在共有物权上设定抵押权,不是基于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状态的认识错误,而是错误地认为冒名人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与登记公信力没有任何联系,不能发生物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本案系对冒名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评价,在事实审查的基础上,明确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从物权及债权角度的法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