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引入律师在场权的尝试,曾因现实条件难以满足而陷入瓶颈。考虑到我国司法环境现状,以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设立为基础,同时,确立消极主义面向的律师在场权势在必行。律师在场应以值班律师作为主体,并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配套措施做出具体规定。此外,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应进行律师在场权试点并强化签署具结书时的律师在场。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