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因与行政性垄断存在某种较直接的关联关系而获得垄断利润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国内理论界已有人提出制裁受益经营者,个别执法案例也表明了相同立场,但这些学术探讨和执法案例均尚未提出令人信服的制裁理据。本质上,制裁受益经营者的基本理据来自于反垄断法的社会性特征,是提高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制度的威慑力的需要,是制度制定者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出的一种功利性安排。制裁受益经营者也须兼顾公平性,应区别受益经营者与行政性垄断的关联情形,确定反垄断法的具体制裁方式的可适用性。与此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抗辩规则,允许受益经营者提出"受行政命令之强制"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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